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5]该方案的支持者包括曾一度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胡乔木。[81]章乘光建议,全国人大应将制定法律的权力全部转交其常委会行使,而只保留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相对独立型职权是指宪法未明确赋予全国人大、但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6]倡导者认为,该方案具有如下明显的优点:便于深入讨论并解决问题。由此,改革与稳定便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共存关系。[48]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25]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职权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分为相对独立型、共享型、和辅助型三种。
[11]许崇德等,见前注[4],第60页。由于长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则,前者处于悬置状态,后者的行使则又遭遇到议程设置悖论。此外,还要避免将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法律草案单纯作为提高立法民主性的备书程序,以免因不必要的议程冗余影响其他决策的质量。
如果省级行政区划频繁变动,那么相应的管理架构也就随之变动,以区划为基本单位的许多资源分配也将随之改变,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各种权益也将因上述变化而受到深刻影响。就调整结构而言,增设专门委员会的确能够提升全国人大的行动能力,并业已成为为其赋能的常规改革选项。一是,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体系中居统帅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样,它就起了一个国会的作用,跟一个经常工作的国会差不多的作用。
他说,我们是一个大国,只要我们的领导很稳定又很坚定,那末谁也拿中国没有办法。唯有如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在规范与现实间维系更为合理的平衡。

如上三次会议所作的决策不仅是数量上具有突破性,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深远。[12]彭真: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1980年4月18日),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4页。[86]上述观察判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人大的行权现状。除了事务重要性之外,上述分类难以进一步甄别出两大机关在职权配置方面的其他实质性差异,难以被用于分析上下结构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部的权力配置特征。
久而久之,人民代表大会的威信降落、不受尊重。修改频次放缓,又进一步提高和强化了宪法的稳定性。[39]然而,与全国人大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中非常态性特征并不突出。[93]因此,该条款所能容纳的职权类型并非无所不包,而应受到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等基本原则的约束。
[21]事实上,该方案也有历史经验作为支撑。[52]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转变是在全国人大规模、会期、会议形式等刚性约束条件未做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

同时,在十年内乱期间,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几乎沦为空洞的形式,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无从谈起了……这是严重的教训。然而,整个决策所选择的路径则是将例外常规化。
除因人民大会堂尚未建成使得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人大维持千人左右规模之外,此后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均在三千人左右。因此,监督权的拓展具备相对稳定的结构性基础。三千人规模因此成为了一种强大的政治惯例,使得维持这一规模具有显著的合理性与正当性。[59]《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涉及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转引自蔡定剑著:《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在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框架下,全国人大的职权也是以非常态性为主。[1]参见王博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里程碑——记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首次召开》,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 .npc.gov.cn/npc/kgfb/202110/bbc20e44284f41ab918e6e885c0e13a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20日。
在例外决策语境下,全国人大所推行的改革势必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作为支撑。该视角侧重于从全国人大超然的宪法地位出发,强调决策事项与地位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匹配度。
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同时,这种分类作业是将前文所及的宏观功能设定以及全国人大规模、会期等客观制约因素作为前提的,而并非纯粹基于应然价值判断所作的区分。
[36]由此可见,该项权力的意义在于,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和遵循依宪决策的自觉,以避免被全国人大行使改变和撤销权。此所谓,以不为实现作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事实上主导全国人大的议程设定,理论上不可能在大会议程中列入由大会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也是从监督权角度定位上述职权的。[28]同时,重要性理论也往往成为从应然性层面将某一事项交由全国人大决策的依据。[51]但是,迄今为止,这种转变仍然是例外的、罕见的,因为所要实现的转变不仅与全国人大职权的基本特性存在张力,而且也需要议事资源的超常规支撑。
[58]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440页。两院制是一种侧重于结构的方案,即通过拆分全国人大缩小其人员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对两院进行功能上的重新配置。
就修改宪法而言,其目的重在确保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适度平衡。[28]王珉灿主编:《宪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31—132页。
[70]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载新浪网,htps://news.sina.com.cn/ c/2003-03-21/142577329s.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24日。后者则包括特别行政区建制、省级地方建制、以及立法权。
在设计职权优化方案时,除了强调维护全国人大的崇高宪法地位之外,还需要从功能面向充分考虑大会决策与职权行使的现实可能性。如前文所述,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这一职权遭遇议程设定悖论,其不活跃也具有相对合理的阻却事由,更难据此指摘全国人大怠于行使职权。能使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最后,优化完善的重点,理所当然应聚焦于主观非常态性职权。
[55]稳定的基本制度为改革设定了底线与边界,如四项基本原则。[65]就国家治理实践而言,全国人大任命的重要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期保持相对稳定,从而确保其所领导的机关所制定的立法、建立的制度、做出的决策也相应地保持稳定。
导致职权悬置或闭合的原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按照既定封闭的外延标准,基本法律的数量是有限且不可增长的。
邓小平力陈其中之弊:还是不要搞两院制,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很困难。(详见表2)在换届年,上一届政府提出的施政建议也得到新一届政府的遵循。